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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12-28 00:00:00  浏览:

湖科科201622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6年10月9日

湖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15〕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由国内企事业或境外的单位、机构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费、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科技合作);省部级及以下各种纵向合作项目;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项目或协作项目,在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时按横向项目对待,但在经费管理上按原渠道进行管理;校外各级各类研究机构的开放科研项目等。

学校鼓励各部门或个人利用本部门管理的设备、仪器条件和个人技术专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所、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科研主管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能有:协同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科研经费管理、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

科技产业处负责协同实施信息咨询、专利申报、宣传推广等工作。

横向科研项目所依托的二级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信息咨询、实施提供指导、支持、过程管理和监督及组织结题、资料归档等。

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负责项目对接和洽谈,是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预算或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及时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须以湖北科技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各院部或个人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须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登记,由学校、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我校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协议。凡未经科研主管部门登记而签订合同的项目,学校一概不予认可。

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级单位: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能力,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

科研主管部门:协同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学校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风险责任、违约赔偿条款是否合理,审查涉及校属知识产权条款。

第五条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和代理记账机构;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11.经费收支预算书。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按《湖北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15〕40号)等文件规定办理,既可使用我校制定的合同书,也可使用项目委托方制定的合同书,涉及金额较大或科研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或风险评估的合同,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流程办理审签手续,将签署完毕后的合同书(原件)项目负责人留存外、分别报送所在二级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学校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项目组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交科研主管部门登记存档,项目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将项目经费汇达学校指定账户;对于经费不能到达(或推迟到达)学校指定账户的,由科研主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协议)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横向项目的研究期限以合同为准,为保证进入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按质按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组必须定期向科研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检查和管理。科研主管部门和各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项目所在研发团队(公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公司)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鼓励研发团队(公司)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高校院所。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更改合同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按《湖北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15〕40号)的签订程序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报科研主管部门和学校办公室等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委托方同意后,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在一周内报科研主管部门、学校办公室等存档备案,后续事宜按新达成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人负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任。如项目组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协议)协商(或通过法律算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使用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可自主安排,具体按照《湖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科科〔2016〕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结项与奖励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后,负责人应按《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办法》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连同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会计档案等材料提交科研主管部门及二级单位存档备案,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五条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到期未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延期或终止的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主管部门和学校办公室等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及备案。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及合同条约,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负责人可以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科研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成果鉴定;对具有重大理论突破或推广前景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可以推荐申报科研成果奖和成果转化、推广并依据各级文件精神享受各种优惠政策,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组所有,或依照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十九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评先、绩效考评、分配研究生指标等方面与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享有同等待遇,计算工作量和奖励分别按《湖北科技学院科研工作定量考核标准》和《湖北科技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成果秘密,擅自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宁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咸学院科〔2009〕12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9印发